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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坪街道紧急事项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05-24 来源:沙坪街道办事处 字体大小:

为了进一步规范沙坪街道紧急事项的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街道紧急事项政府采购管理能力,提高采购效率,确保采购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保障街道各项紧急事项政府采购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上级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紧急事项政府采购是指政府和相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后,直接或间接用于抢险救灾、紧急救治、安置、防疫、安全事故和临时性救助等需要紧急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通过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方式实现以上行为。

第二条紧急事项包括情形:

(一)已列入街道年度计划,完工、交付使用时间与计划批复时间间隔不超过3个月,且按正常程序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项目;

(二)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需紧急采购的项目;

(三)因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等需紧急采购的项目;

(四)未列入年度计划,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或者突发事件,不宜采用招标方式,且临时追加并需要紧急采购的政府重点项目;

(五)经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认定的其他应急事件需紧急采购的项目。

第三条 紧急事项不包括的情形:

(一)与某一紧急事项不直接相关的其他配套采购项目;

(二)有明确的项目进度要求或已列入年度计划,因采购单位不及时申报、提供采购文件编制材料等自身原因造成延误的项目;

(三)经认定按规定程序通过公开招标可按时完工交付使用的采购项目;

(四)部门和单位因内部原因自定的紧急项目;

(五)应急建设工程项目的采购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紧急事项政府采购要遵循以下原则:特事特办,减少环节;提高效率,保证质量;规范运作,加强监管;严控价格,就近采购;科学安排,公平公正。

第五条 紧急事项采购实行以自行采购为主的组织形式。采购人(各部门)需紧急采购的,应写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内容客观、真实,应阐述确立为紧急事项的依据以及该事项的影响性、紧迫性和必要性,报告要经部门负责人、街道分管领导、街道办事处主任、街道党工委书记签署同意意见方可自行组织采购,各部门要积极履职尽责,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采购活动,并落实采购人员岗位责任制,严格遵循采购原则,严禁采购人员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  实现紧急事项采购总额限额管理,全年各部门紧急事项采购支出汇总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街道全年总支出的2%。

第七条 紧急事项采购报账、支付提供如下材料:

(一)经部门负责人、街道分管领导、街道办事处主任、街道党工委书记签署同意意见的紧急事项采购书面报告。

(二)提供采购人员及供应商签字(盖章)的采购发票、采购合同等采购凭证,要确保项目名称、金额、期限等要素齐全、内容真实。

(三)填写好街道专项资金支出审批单,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按街道领导审批权限呈批后,报街道财政所根据指标额度情况报账、支付。

第八条  各部门分管领导需在街道班子会议对分管部门紧急事项采购具体项目进行情况通报,街道班子会议不再对该事项进行决议。

第九条 各部门对紧急事项采购项目的有关采购文件及凭证应妥善保存,并对采购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以备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检查。

第十条 街道财政所要加强对本制度规定的紧急事项采购工作的审核把关,统计汇总街道紧急事项采购项目金额;街道公共服务办要加强对紧急事项采购工作的指导管理,街道纪工委要加强对紧急事项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落细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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