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定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
2、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3、不同民族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不同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二十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4、特殊情况:凡年满二十周岁后要求更改个人民族成份的,除非其民族成份与其父母的民族成份都不相同,凡与父母一方民族成份相同的,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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